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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1629部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預備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4項)
審理人
李宗蔭(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澈字第39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禹平係一六二九部隊上等兵不滿現狀在本部隊中向戰士宣傳反攻大陸等於送死……等為有利於奸匪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本(四三)年二月廿二日致友人魏玉生一函背面繪其嘉義基地交通路線及部隊位置軍事設施因尚未發出即被查獲(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預備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4項)
審理人
李宗蔭(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撫及判字第0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預備因職務上知悉之軍機洩漏於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2條4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