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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保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忠貞部隊將校班上校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忠貞部隊將校班上校隊員,前任雲南省車里佛海南嶠臨江四縣聨防指揮官時,於卅八年二月廿日被土著匪幫車佛南支隊俘虜後,任該匪支隊副參謀長數月,至同年十一月間乘机逃至我留緬游擊部隊工作,四十二年隨隊來台未經據實填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忠貞部隊將校班上校坿員,前任滇省車里等四縣聨防指揮官時,於卅八年二月被土著匪幫車佛南支隊俘虜後,任該匪支隊副參謀長數月後滇省保安團馳援,即乘機逃出赴昆明轉返保山原籍,嗣遭共匪清算,又逃至我留緬游擊部隊工作,四十二年隨隊來台未經據實填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12-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3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6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被俘充匪高參副參謀長等經過詳情,當時已呈報該管最高軍事長官有案,認為已屬合法自首(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卷查該李少白任匪偽車佛南支隊副參謀長一節據呂國銓當庭指証確具書面向其報告該項文件自緬撤台時焚燬屬實並由呂國銓楊兆麒二人出具書面保証其思想純正原判認為合法自首擬諭知免刑似尚無不當(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92-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1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迯抵緬甸時既已將被匪所俘充匪高參副參謀長等經過詳情呈報該管最高軍事長官有案(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0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