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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台北商工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5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慶壽於卅七年底,經已決匪徒王石頭介紹參加匪黨,初受王石頭領導,繼受匪徒黃培奕與張南輝(均已緝獲)領導,并由黃匪給與「共產黨黨章」、「怎樣做一個共產黨黨員」等三十種匪黨書籍研讀。卅八年七月間,與黃匪張貼匪黨宣傳單一次,同年十二月間,在十三分地參加匪黨之集體學習會,研讀「人民民主專政」。卅九年十一月間,王匪石頭被捕後而逃亡,在住樹林劉得結(匪徒已自首)家時,并做歪曲「三七五」減租之反宣傳,及對劉得結之弟(即匪徒劉世宗,已自首)展開工作,更至通霄與匪徒石聰金、賴阿寬組織一小組,積極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私存日製十四年式手槍一枝,子彈廿八發,并代存黃匪培奕被捕遺留之土製曲尺手槍壹支。(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4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慶壽於民國三十七年冬,經已決匪幹王石頭介紹,參加匪共台灣民主同盟組織,先後受另案匪徒黃培奕、張南輝領導,研讀匪書三十種,三十八年七月,在樹林與山子腳間鐵道旁電桿,張貼反動傳單,同年十月,吸收劉德結、劉世宗,參加匪幫組織,購藏槍彈,歷任匪共鶯歌支部街頭小組長,暨海山區委會候補區委,積極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購藏槍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慶壽於三十七年冬,經已決匪幹王石頭介紹,參加匪共台灣民主同盟組織,先後受另案匪徒黃培奕等領導,研讀匪書三十種,及為匪張貼傳單,吸收黨徒,購藏械彈,及任匪小組長,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購藏械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14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4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8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