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58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慶壽於卅七年底,經已決匪徒王石頭介紹參加匪黨,初受王石頭領導,繼受匪徒黃培奕與張南輝(均已緝獲)領導,并由黃匪給與「共產黨黨章」、「怎樣做一個共產黨黨員」等三十種匪黨書籍研讀。卅八年七月間,與黃匪張貼匪黨宣傳單一次,同年十二月間,在十三分地參加匪黨之集體學習會,研讀「人民民主專政」。卅九年十一月間,王匪石頭被捕後而逃亡,在住樹林劉得結(匪徒已自首)家時,并做歪曲「三七五」減租之反宣傳,及對劉得結之弟(即匪徒劉世宗,已自首)展開工作,更至通霄與匪徒石聰金、賴阿寬組織一小組,積極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私存日製十四年式手槍一枝,子彈廿八發,并代存黃匪培奕被捕遺留之土製曲尺手槍壹支。(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4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慶壽於民國三十七年冬,經已決匪幹王石頭介紹,參加匪共台灣民主同盟組織,先後受另案匪徒黃培奕、張南輝領導,研讀匪書三十種,三十八年七月,在樹林與山子腳間鐵道旁電桿,張貼反動傳單,同年十月,吸收劉德結、劉世宗,參加匪幫組織,購藏槍彈,歷任匪共鶯歌支部街頭小組長,暨海山區委會候補區委,積極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購藏槍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慶壽於三十七年冬,經已決匪幹王石頭介紹,參加匪共台灣民主同盟組織,先後受另案匪徒黃培奕等領導,研讀匪書三十種,及為匪張貼傳單,吸收黨徒,購藏械彈,及任匪小組長,從事叛亂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購藏械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