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212 【裁判日期】42122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林昭光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林昭光 男年二十九歲 台灣桃園縣人 業農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一案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林昭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被告林昭光於民國三十八年十月間參加朱毛匪幇組織在本籍桃園縣角板鄉為匪發展工作擴大組織至四十年一月三十日自知悔悟乃向本部自首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属寔以其參加匪幇組織為其工作既經自首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不予起訴惟被告參加匪幇組織甚久思想受其毒害甚深應予感化以資糾正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惩治叛乱條例第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台灣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廿 四 日             書記官 馬國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