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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革命實踐研究院工友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孫世芬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1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元旦與另案判決確定之叛徒楊威同在台北縣景美山共飲血酒結盟兄弟後乃共同密謀搜集槍枝落居山中以俟共匪犯台時響應尚未著手實施(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孫世芬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世芬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