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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小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5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盛鼎於卅九年底雇用匪徒湯萬生(即張南輝)與被告林慶壽做工,至四十一年三月,政府追捕張匪南輝而知張林二人為匪徒,畏罪隨同逃亡。四十二年舊正,張匪曾合(令)其書寫自傳介紹參加匪黨未果,仍隨各處逃亡,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4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盛鼎於三十九年底至四十一年,明知林慶壽、張南輝為匪徒,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盛鼎明知林等匪徒,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122-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14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4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