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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6月、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十一月間由匪區來香港,寄居赴匪份子陳靜伯處,一面函託在台男友顏希倫代辦入境手續,在留港期間,陳介紹與匪幹張聖才劉奮生洽談,囑於來台後爭取顏希倫,共同為匪搜集我方情報,建立電台,並約定聯絡方法及化名。(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同年十二月初,即持用假冒與顏夫妻關係之入境証來台……。嗣見臺灣檢肅匪諜極嚴,顏又個性強而意志堅,迄未進行爭取,亦未為匪工作。(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6月、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16條)、刑法(214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