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910號
原始職業
西藥商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台北市開設日榮堂藥房與叛徒陳春慶陳旬煙係鄰居三十九年間該葉新英因不知陳旬煙係叛徒曾被賒去西藥一千餘元及四十一年春經陳旬煙告知上項西藥係為叛徒陳春慶所需之款購用請予幫助後該葉新英復按月贈送西藥文具至四十一年間共計供給西藥文具價值一千元左右(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