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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松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68師204團團部連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李廷肅(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約民係陸軍第六十八師第二O四團團部連文書上士,意志薄弱,每有不滿,即發為攻訐政府之言論,並傳播不實之消息,至足以動搖人心(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張良弼(審判長)、張肇平(審判官)、李廷肅(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