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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魚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8軍68師202團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友吉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石毓嵩(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4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狀,時發牢騷,為同團戰士孫建中等所誘惑加入其召集之叛亂組織實進會。於四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在金門太武山開秘密會議一次,推選各級負責人,被告等當選為委員,并由孫建中等發表詆毀政府荒謬言論,又議定同月廿五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尚未屆期,被告即調台服役,未得參加。(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友吉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石毓嵩(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桐封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友吉,0078 【裁判日期】440503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景泰,金秀水 【類  別】判决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判决                     四十四年度友吉字第七十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景泰 男 二十七歲 山東臨沂人 陸軍第八軍六十八師二○二团下士 在押 金秀水 男 二十六歲 湖北嘉魚人 陸軍第八軍六十八師二○二团上等兵 在押   指定公設辯護人 王志謙 右被告因叛乱案件経本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審理判决如左   主 文 李景泰金秀水參加叛乱之組织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褫奪公權二年   事 寔 李景泰金秀水均係陸軍第八軍六十八師二○二团士兵因不滿現狀時發牢騷為同团戦士孫建中等所誘惑参加其所召集之叛乱組织扵四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在金门太武山舉行秘密會議當定名該非法組织為「实進會」及推選各級負責人李景泰金秀水亦被選為委員並由孫建中等發表荒謬言論詆譭政府策劃叛乱會後議定同月二十五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惟尚未屆期被告等即調台服務未得参加嗣事發除孫建中等経金门防衛部判决處刑外被告在台逮捕轉解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据被告李景泰金秀水等对参加孫建中等召集之「实進會」已供認不諱惟否認該會有叛乱企图但卷查被告等前在保密局偵查中已供認不滿現狀時發牢騷孫建中久欲組织党派改变政府形態嗣経孫建中通知四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在太武山開会会中確定組织名称工作目標工作方法及推選委員更由孫建中等發表荒謬之言論等語(見保密局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四二十日筆錄)又被告等所具自白書分別申明上情屬实並孫建中等叛乱案業経金门防衛部判决呈奉國防部核定罪刑有案是該「实進會」為叛乱組织並係被告等所明知而参加等情均堪認定所辯為非叛乱組织顕係避重就軽之詞不足採信核之被告等所為实已構成参加叛乱之組织罪应予依法論科惟被告等年青識淺為人所誘衡情不無可悯应各酌減其刑用示体恤又按其犯罪性貭認有奪權必要並各查宣告褫奪公權 基上論結合依戦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条第一項第八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惩治叛乱條例第五条第十二条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項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項第六十六条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件経軍事檢察官黑樂山蒞庭執行聀务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五 月 三 日 陸軍總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石毓嵩 審判官周子方 審判官傅春生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葉桐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