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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台北私立開南商業學校肄業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62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會計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交往,並受反動宣傳,思想行為不免受有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聯塗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交往,並受反動宣傳,思想不免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聯塗,雖未參加叛亂組織,以其與叛徒交往,並受反動宣傳,思想不免受其影響,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本案審判,原審係以獨任行之,應否發回,重付合議審判,抑即予核定之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至游添勝一名,雖其散發傳單,係在卅八年五、六月,究否已在卅八年六月二十日懲治叛亂條例公布執行之後,尚不能確切認定,其在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既未脫離匪幫,又未自首,則其叛亂行為,仍在繼續中,擬將原判撤銷,依法改處死刑……非軍人犯死刑之罪,應予合議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7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聯塗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交往,並受反動宣傳,思想不免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未參加叛亂組織,以其時與叛徒交往,並受反動宣傳,思想不免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5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5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06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18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聯塗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叛徒交往,並受反動宣傳,思想不免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聯塗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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