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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8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秋在原籍浙江省平陽縣參加匪幫組織由叛徒現已自首份子施仲霖領導與叛徒羅鳴皋吳逸心等組成匪對口支部擔任宣傳幹事並與羅鳴皋共同吸收叛徒現已自首份子黃裳等加入匪幫至卅年冬案發潛離原籍與匪斷絕聯絡終止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