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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浦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明禮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3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局勢動盪之際乘該校教員李聯灼林獻祺等十數人同在用膳機會公開宣稱「台灣快丟了政府快完了窮人就要抬頭我領導你們去革命」及「社會真不平透了有勇氣的人應該上山當共產黨去」並於卅九年至四十三年間曾個別對人發表頌揚匪政攻訐政府之謊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