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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66軍第4連1兵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竹森判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季稚霖(審判長)、李忠全(審判官)、黃德森(審判官)
書記官
程雲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9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參加游擊部隊前經常往返西洋島經營商業,並接受匪方離間刺探我方各島軍中情報任務,由吳允鏗吳允球向匪方報告,嗣為我方駐軍將被告等羈留編入游擊隊充隊員時,嗣後發覺。(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竹森判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季稚霖(審判長)、李忠全(審判官)、黃德森(審判官)
書記官
程雲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竹森判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程雲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