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6年間,受許匪溪河反動宣傳教育,「在大陸打仗幾天內佔據好幾省很強盛這是組織好」,又接閱有關蘇俄集體農場宣傳之匪書……已據各該被告於台中縣警察局或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供認不諱……思想受其薰染,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