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餘部分無罪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施巨源葉光中雖均查無參加為匪之積極證據惟既據於本部保安處調查時分別供認因常聽潘匪承德之反動言論致思想亦發生偏差及曾閱讀八月裡的鄉村與馬寅初所著經濟學大綱等反動書籍等情不諱……被告施巨源葉光中應各予交付感化以資匡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