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陳保安......早歲加入致公黨經商返國後改業農邇以生活艱苦不滿現狀常發牢騷有內線藍沛霖者知其處遇乃佯與周旋先則表示同情繼則允為設法終則自稱為大陸派來之共產黨囑以聯絡歸僑羅致在致公黨加入共產黨冀求發展陳然之遂介紹金沙農民楊長裕與談楊長裕應允并謂楊忠揚(另案辦理)會居大陸多時可能加入共產黨偕與會旬日藍約忠揚保安至長裕家飲酒集會宣誓守秘此時陳持沛霖手書往說烈嶼鄉公所經建幹事楊麒麟囑有致公黨之戴某(即藍沛霖)謂其赴大金門談話麒麟斥之非為陳復引藍與西園村村長黃世澤相見藍語其為華東軍區派來金門之負責人請就西園村官澳青嶼海防軍備供給一些資料黃以無法辦理謝絕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洪誠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