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覺裁字第01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沈#鈞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覺裁,0175
【裁判日期】530821
【裁判機關】陸軍
【受裁判者】葛子介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第七十二部隊裁定 四十三年度覺裁字第175號
聲請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葛字介(即列光)男廿九歲 湖南湘鄉 本部前衛生營上 文書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葛子介(烈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扣案之致國民六會函件二封沒錢
理 由
葛子介(烈光)係本部前衛生營上文書于本四三年三月十四日回不滿社會現況意圖以化名(烈光)書寫荒繆函件低譭政府并假友覺士左舜生之手作台化离間之活動致函國民大會說明政府「假民主救世」「特 橫行」言論不自由等語莫予協助事被該部查卷前情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屬實認為思想謬誤依法聲請交付感化際此戡亂時期凡我國民自應團結一致從事及共抗俄工作乃被告竟意志不員 意圖詆譭政府是見其思想謬誤了無疑義本案軍事檢察官所請洵有理由應予交付感化時期間另以命令行之扣案之致國民大會函件二封以其言論違法經核應予依法沒
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謀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刑法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 法第一六九審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陸軍第七七二三部隊軍事法庭
審判官 余重光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書記官 沈 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