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10軍第49師補充第49團3營10連2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文錠於四十四年六月一日應徵入伍編充陸軍第十軍第四九師補充第四九團三營十連二等兵因不慣軍營生活情緒苦悶於同月十十一兩日先後用鋼筆在營房廁所板壁上書寫「我們同志一天五毛大家努力努力打倒中華民國XXX」及「推翻XXX無用之輩擁護人民政府安樂無疆」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