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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趙福祥、趙毅之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趙福祥、趙毅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山東
籍貫(縣、市)
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48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第2廳工作隊中尉報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李鴻猷
、
孫華軒
被控犯行描述
趙福祥與李匪德育過從甚密因受李匪煽惑於卅八年十一月廿三日由孫華軒偽造學歷化名趙毅之潛逃充任台北貢寮國民學校教員案(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
(93條0項2款)、
刑法
(212條)、
刑法
(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林湖舫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公訴人
林湖舫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職
行使偽造能力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李鴻猷
、
孫華軒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6月、
交付感化
、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18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黃楚三
(審判長)、
尤雄章
(審判官)、
孫體鈐
(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公訴人
林湖舫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職
行使偽造能力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李鴻猷
、
孫華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18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6月、
交付感化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黃楚三
、
尤雄章
、
孫體鈐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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