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7年間,受許匪溪河反動宣傳教育,「共黨政治好、經濟安定、教員和工人的待遇都很好」,並告以毛匪澤東成功的由來,又閱讀馬克斯主義等反動書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