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7年間,受許匪溪河反動宣傳教育,「共黨政治好、經濟安定、教員和工人的待遇都很好」,並告以毛匪澤東成功的由來,又閱讀馬克斯主義等反動書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