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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清豐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馬祖第0914部隊3營營部連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理覆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0條)、刑法(37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褚振國(審判長)、李士浩(審判官)、王忠純(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判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0條)、刑法(37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林廷橋(審判長)、梁少三(審判官)、梁揚曾(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理覆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0條)、刑法(37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2月27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