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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嘉義中學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2320號
原始職業
嘉義高中二年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義郎陳博文思想不純正並先後在嘉義共同竊盜不知姓名之腳踏車五輛及企圖搶劫大林中學校長劉慕唐財務及偷渡赴匪區情事經嘉義縣警察局查明(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朱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聲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博文黃義郎思想不正曾共同竊取他人財物擬變賣偷渡出境赴大陸投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均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7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