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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鹿邑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起字第218號
原始職業
本部情報署行政室下士三級打字士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榮青平時工作不力品行頑劣,在空軍氣象聯隊所屬前八四一通信區隊測向台服務期間,利用收報機收聽大陸共匪廣播我空軍飛機一架逃叛之宣傳,在四十四年五月廿二日上午七時空軍氣象聯隊士兵寢室當眾將其宣布(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盧明珍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既已收聽其廣播,又不查詢究竟,不問所播者是否事實不分敵我竟貿然加以傳述,於我軍之士氣自足危害,惟其尚未引伸其說對於大眾演述,情節究尚輕微,但其思想之有偏頗要無容疑,不能不予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7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既已收聽其廣播,又不查詢究竟,不問所播者是否事實,不分敵我竟貿然加以傳述,於我軍之士氣自足危害,惟其尚未引伸其說對於大眾演述,情節究尚輕微,但其思想之有偏頗要無容疑,不能不予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