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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郯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上士軍械士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9)裁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是日酒後在寢室迭呼「毛主席萬歲」口號之事實,業據現場目睹證人梅春漢、林子英一致結證屬實,……事證明確,以被告在營房高呼頌揚匪酋口號,有利於叛徒,顯已觸犯為匪宣傳罪嫌,惟已被告飲酒過量,精神耗弱,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0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