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裁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是日酒後在寢室迭呼「毛主席萬歲」口號之事實,業據現場目睹證人梅春漢、林子英一致結證屬實,……事證明確,以被告在營房高呼頌揚匪酋口號,有利於叛徒,顯已觸犯為匪宣傳罪嫌,惟已被告飲酒過量,精神耗弱,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