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叛亂部分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參加匪幫組織卅六年來台充台中縣埔里山林管理所技工連續偽造資歷證件提升辦事員四十二年十一月間向內調局自首其偽造證件依法擬處一年期叛亂部分自首尚無不誠諭知免刑(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惟其自首不於來台後即時為之應於一年刑期執行完畢擬交付感化三年並得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付管束(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叛亂部分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