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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25號
原始職業
台南山林管理所嘉義分所總務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二十七年在廣東梅縣加入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余海晏有行偽造公文書(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1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叛亂部分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海晏即余育墩於二十七年初在梅縣參加匪幫組織至三十六年來台充台中縣埔里山林管理所技工連續偽造資歷證件繳呈該所提升為辦事員四十二年十一月間向內政部調查局自首叛亂部分被認為自首不誠(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參加匪幫組織卅六年來台充台中縣埔里山林管理所技工連續偽造資歷證件提升辦事員四十二年十一月間向內調局自首其偽造證件依法擬處一年期叛亂部分自首尚無不誠諭知免刑(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惟其自首不於來台後即時為之應於一年刑期執行完畢擬交付感化三年並得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付管束(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7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叛亂部分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行使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叛亂部分免刑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