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020號
原始職業
鶯歌鎮公所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曾慶溪邱水黃喜黃金全等均係無知佃農,於卅八年先後被陳匪誘惑加入組織,小組由陳匪領導,匪方另派不知名之老陳前來聯絡。卅九年二月至七月間,陳明德又先後吸收瑞興里農民蕭清秀賴春木及鶯歌鎮公所職員傅原隆加入組織,查該組織係匪幫重整後台省工委會大溪小組,陳明德充任組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韓醴泉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