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38年加入匪幫嗣因竊盜案在台南監獄執行期間自認為匪幫份子以將來供給食宿為爾迭向同監人犯張中孚施以煽誘促其加入匪幫及出獄後重建系統要求另案已決叛徒林立楊熙文領導及組織三人小組並使乃弟劉水龍與張中孚連絡以經商為名套取金錢以及轉使劉水龍供給台幣八十元密送山地並使向在逃叛徒李瑞東索款使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