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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38年加入匪幫嗣因竊盜案在台南監獄執行期間自認為匪幫份子以將來供給食宿為爾迭向同監人犯張中孚施以煽誘促其加入匪幫及出獄後重建系統要求另案已決叛徒林立楊熙文領導及組織三人小組並使乃弟劉水龍與張中孚連絡以經商為名套取金錢以及轉使劉水龍供給台幣八十元密送山地並使向在逃叛徒李瑞東索款使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