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吳春祐,係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於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上旬某日,任雲林縣民防指揮部人事管理員時,在該縣斗六鎮太平里九鄰城頂街福興巷二號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餐間向劉家雄及黃金腋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台灣就要獨立。」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吳春祐,係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於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上旬某日,任雲林縣民防指揮部人事管理員時,在該縣斗六鎮太平里九鄰城頂街福興巷二號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餐間向劉家雄及黃金腋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台灣就要獨立。」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吳春祐,係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於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上旬某日,任雲林縣民防指揮部人事管理員時,在該縣斗六鎮太平里九鄰城頂街福興巷二號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餐間向劉家雄及黃金腋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台灣就要獨立。」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