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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5)警審裁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所為上述荒謬言論,固未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共聞......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吳春祐,係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於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上旬某日,任雲林縣民防指揮部人事管理員時,在該縣斗六鎮太平里九鄰城頂街福興巷二號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餐間向劉家雄及黃金腋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台灣就要獨立。」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吳春祐,係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於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上旬某日,任雲林縣民防指揮部人事管理員時,在該縣斗六鎮太平里九鄰城頂街福興巷二號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餐間向劉家雄及黃金腋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台灣就要獨立。」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吳春祐,係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於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上旬某日,任雲林縣民防指揮部人事管理員時,在該縣斗六鎮太平里九鄰城頂街福興巷二號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餐間向劉家雄及黃金腋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台灣就要獨立。」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崔玉珩(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動字第3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8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裁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8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