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瓶蓋工廠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身負軍政職務,當匪軍叛亂猖獗,我方軍事失利之際,竟變節向匪繳械投降(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經匪予以思想改造訓練後,嗣又參加匪偽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