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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荊門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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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瓶蓋工廠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身負軍政職務,當匪軍叛亂猖獗,我方軍事失利之際,竟變節向匪繳械投降(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經匪予以思想改造訓練後,嗣又參加匪偽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趙華通(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械交付叛徒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