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帝字第002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春在南京服務於前空軍運輸大隊任通信室主任時受其岳叔彭匪高揚教育影響思想傾匪同年五月來台時彭匪授予策反任務嗣匪派張為鼎羅秀雲夫婦來台於四十六年二三月間與被告取得連絡後命將策反任務改為蒐集空軍情報工作被告兩度將我空軍機場機種雷達等情報交張為鼎轉送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7)年以空軍上校軍官退役(38)年春在南京任前空軍運輸大隊任通信室主任時受其岳叔彭匪高揚教育影響思想傾匪同年五月來台時彭匪授予策反任務嗣匪派張為鼎羅秀雲夫婦來台於(46)年二三月間與被告取得連絡後命將策反任務改為蒐集空軍情報工作被告兩度將我空軍機場機種雷達等情報交張為鼎轉送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