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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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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洛陽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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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2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匪命潛台,再蒐集政府軍事情報遞交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15號、(60)遵威字第6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1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更字第15號、(60)遵威字第4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更字第15號、(60)遵威字第4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為空軍軍官,竟與匪徒勾結啣匪命潛台,並將有關空軍情報遞與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更字第15號、(60)遵威字第4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王華崗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原為空軍軍官,竟啣匪命來台,並將有關空軍情報遞與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帝字第002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春在南京服務於前空軍運輸大隊任通信室主任時受其岳叔彭匪高揚教育影響思想傾匪同年五月來台時彭匪授予策反任務嗣匪派張為鼎羅秀雲夫婦來台於四十六年二三月間與被告取得連絡後命將策反任務改為蒐集空軍情報工作被告兩度將我空軍機場機種雷達等情報交張為鼎轉送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7)年以空軍上校軍官退役(38)年春在南京任前空軍運輸大隊任通信室主任時受其岳叔彭匪高揚教育影響思想傾匪同年五月來台時彭匪授予策反任務嗣匪派張為鼎羅秀雲夫婦來台於(46)年二三月間與被告取得連絡後命將策反任務改為蒐集空軍情報工作被告兩度將我空軍機場機種雷達等情報交張為鼎轉送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藩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005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15號、(60)遵威字第4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華崗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