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部軍法看守所代執行叛亂犯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聲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克倫、張孝懷所有之地圖,係私藏於書籍中尚無公開示人,均非對不特定之多數人公開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依其情節,認為應於各該被告另案所處罪行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再行予以感化教育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3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