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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克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軍第三軍六七六高砲連中尉排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2)法裁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參加該連中山室工作委員會時以荒謬之言論「誰給我錢多,我就替誰幹,毛XX給我錢多,我也照幹」等語。……被告身為幹部竟發表不法偏激之言論,其思想顯有動搖之虞,並足以影響軍心,惟因情節尚屬輕微,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長)、楊達成(審判官)、林龍司(審判官)
書記官
酈長春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法裁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酈長春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