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2)法裁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參加該連中山室工作委員會時以荒謬之言論「誰給我錢多,我就替誰幹,毛XX給我錢多,我也照幹」等語。……被告身為幹部竟發表不法偏激之言論,其思想顯有動搖之虞,並足以影響軍心,惟因情節尚屬輕微,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酈長春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