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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審委員會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裘朝永(審判官)、張能祺(審判官)、陳慶粹(軍法官)、鄭有齡(軍法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諜組織後並吸收謝克倫加入(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於卅八年參加匪黨組織並化名江蒙且為匪吸收謝克倫參加並指示其閱讀匪黨書刊復為匪諜周一粟陳平收轉信件;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被告……等十九名均先後參加于非所領導之叛亂組織並有共同或分別搜集軍事情報發展學運工作吸收份子散發匪刊物及陰謀行刺元首策反軍隊(匪共中央曾指示于非應爭取孫立人軍隊)建立武裝組其達成民變軍變等等具體事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2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均有顯著為匪積極工作之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5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均有顯著為匪積極工作之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裘朝永(審判官)、張能祺(審判官)、陳慶粹(軍法官)、鄭有齡(軍法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