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係於卅八年參加匪黨組織並化名江蒙且為匪吸收謝克倫參加並指示其閱讀匪黨書刊復為匪諜周一粟陳平收轉信件;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被告……等十九名均先後參加于非所領導之叛亂組織並有共同或分別搜集軍事情報發展學運工作吸收份子散發匪刊物及陰謀行刺元首策反軍隊(匪共中央曾指示于非應爭取孫立人軍隊)建立武裝組其達成民變軍變等等具體事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