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裁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廿一日因養病住宿於花蓮縣吉安鄉之佛興寺自當日起至同月廿五日經常於用膳時間對該寺住持陳美蓉等發表:「政府獨裁不肯將航空鐵路等開放民營不像那邊(指大陸匪區)那樣自由民主」……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周治正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抗度序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廿一日因養病住宿於花蓮縣吉安鄉之佛興寺自當日起至同月廿五日經常於用膳時間對該寺住持陳美蓉等發表:「政府獨裁不肯將航空鐵路等開放民營不像那邊(指大陸匪區)那樣自由民主」……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抗度序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廿一日因養病住宿於花蓮縣吉安鄉之佛興寺自當日起至同月廿五日經常於用膳時間對該寺住持陳美蓉等發表:「政府獨裁不肯將航空鐵路等開放民營不像那邊(指大陸匪區)那樣自由民主」……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