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蝶組織後唆使其舅游飛爭取已決之匪諜前國防部次長吳石未成曾捐助于匪主持之讀書會新台幣一百二十五元于非零用款一百元及于非約定憑條給付之美鈔一百元;係于匪組織中之經濟站首腦孫玉林大蕭仍居其次在基隆設有港風茶店于匪於卅八年十一月間派安學林赴津投送重要情報經基隆上船即住宿李處是此項茶店係匪黨所設之機關嗣該李學驊復促使其舅游飛策動前國防部次長吳石反黨叛國(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機秘(乙)第15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是匪首于非於卅七年來台負有匪方使命以講授心理學為名在台創辦補習學校藉以展開間諜工作被告……等十九名均先後參加于非所領導之叛亂組織並有共同或分別搜集軍事情報發展學運工作吸收份子散發匪刊物及陰謀行刺元首策反軍隊(匪共中央曾指示于非應爭取孫立人軍隊)建立武裝組其達成民變軍變等等具體事證(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