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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湘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165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第三大隊上校大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五月間任前陸軍七十三軍四十三團團長於浙江遂昌金岸市作戰失散後至同年七月間途經福州至平潭回原部隊報到時適值該軍軍長李天霞於福州開會李昌騮遂向李天霞報告失散經過後即告以途中遇見一人託帶口信云國家大勢已去共匪歡迎軍長過去等語(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三十八年五月間任前陸軍七十三軍四十三團團長於浙江遂昌金岸市作戰失散後至同年七月間途經福州至平潭回原部隊報到時適值該軍軍長李天霞於福州開會李昌騮遂向李天霞報告失散經過後即告以途中遇見一人託帶口信云國家大勢已去共匪歡迎軍長過去等語(前項之未遂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30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2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叛逃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張桓(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燏生(審判長)、李華(審判官)、吳鑑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鑑措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燏生(審判長)、李華(審判官)、吳鑑平(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鑑措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5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