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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吉安縣
畢業學校
國立中正大學農學院森林系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技術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繼恩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公務員,竟閱讀左傾書籍,收聽匪區廣播,隨便唱匪偽國歌,其思想顯不純正,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繼恩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