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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番禺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撫羽字第121號
原始職業
空軍四六七通信中隊上士二級通信士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高爾基早期作品等書籍純屬宣揚匪黨之作品,業經公佈為禁書,被告已明知仍借與閱讀(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傅試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撫及判字第3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4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警靂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警靂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