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柯輝煌因收聽匪幫廣播,思想傾匪,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廿日在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村海防檢查哨掩體內,用石塊在土牆上書寫「毛主席毛澤東是中華民國的救星」之反動文字,嗣窺悉被海防戰士塗抹,又於同月廿九日在上述地點附近,利用新建碉堡水泥未乾之際,以樹枝在碉堡外刻劃「將中正XX,毛主席萬歲」等字樣,事為本部駐防該地檢查哨人員發見,經報彰化縣警察局查悉,解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張潤山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0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