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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青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聲字第011號
原始職業
海軍總司令部副官處委一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既服務海軍在我反共抗俄旗幟之下,不思盡忠黨國,竟變初衷擬返匪區,意志動搖無疑義,實有予以感訓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函告王山子有返匪區企圖,雖不能認為其有通匪之罪証,但意志動搖實有予以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蔡為端(審判官)
書記官
丘瑞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丘瑞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