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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兼撐船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陳臨法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范鏡湖(審判長)、趙正宇(審判官)、張行智(審判官)
書記官
劉昊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風符字第0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海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5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風符字第08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屏曹字第01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共匪指派渡海刺探軍事情報(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詹敦仁(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章文涵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屏候字第02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史元培(審判長)、崔光斗(審判官)、陳書茂(審判官)
書記官
陸漸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9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又查被告曾受匪幫特務訓練敢來我方前線刺探軍情,其惡性殊為重大(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屏候字第025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史元培(審判長)、崔光斗(審判官)、陳書茂(審判官)
書記官
陸漸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屏候字第025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陸漸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屏候,2598 【裁判日期】41 【裁判機關】海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思成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海軍總司令部判決                      (41)屏候字02598號   判決正本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 王思成 男四十一歲 浙江臨海上盤鄉 業划船  公設辯護人鄭翰源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查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王思成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王思成係浙江省臨海縣上盤鄉人因該鄉淪匪前曾參加護航隊該鄉淪匪後行動頗受限制嗣該鄉匪特務頭目龍雲波徐大榮獲悉王思成有姪女嬪於我方游擊隊長李謙益為妾欲其利用親戚關係混入大陳島刺探軍情四十年舊曆八月間先後訪見七次策勵為匪党服務立功并授以調查手續特務本性等訓練此外復說服訓練該鄉居民王永朝王慶喜二人飭與同行同年舊曆九月龍徐二匪目為其準備通行證船隻並裝載柴板二百擔芋頭三百斤白米四斗香煙二条令王思成偽充商販王永朝王慶喜分充船員及老大於同月初三由松浦閘開船經白沙直赴大陳頭門祕李謙益以經商姿態為掩護從而利用刺探我方陸海軍實力訓練情況人物動態可能時則請領船照以備經常出入同年十月五日船抵大陳島大沙頭為國防部獨立第七縱隊查獲將王思成等及船貨一併扣留除船貨為風浪擊毀沉沒外王思成等轉送本部大陳臨時軍事法庭審明判決王思成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王永朝王慶喜無罪報轉國防部奉飭提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到案   理由 據訊王思成對如何為匪特務頭目龍雲波徐大榮訪見七次如何策勵其為匪党服務立功如何接受訓練如何利用關係如何飭偽充商販如何囑咐不帶紙筆及如何刺探我方軍情均供認不諱與國防部獨立第七縱隊司令部海軍  指揮所本部臨時軍事法庭及軍事檢察官偵訊時所述相符  稱係不堪匪迫藉機來歸惟據王慶喜於四十年十月十五日在     軍      上岸後遇到 司令部隊 出來撕掉又搓成團  鑊空    若確係來歸則於上岸遇見盤查時即應將情具報    自首并將匪方通行證呈繳而王思成等並未出此顯希圖眾滋事後為人查覺迫於無賴始供出前情昭然若揭又王思成等若與匪特務頭目龍雲波徐大榮無相當關係絕不至予以船貨縱放離開匪區之理且質之王思成亦無法自圓其說足見所辯全虛無非圖卸罪責右開事實顯堪認定但船抵大陳大沙頭即為我方查獲尚未達成任務核其行為應以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論罪至王永朝王慶喜二名迄未解送除飭嚴緝外俟獲另案辦結  基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惩治叛亂条例第四条第一項第五款第四条第二項第十条第十二条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条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軍事檢察官詹敦仁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十二 日 海軍總司令部軍法合議處 審判長 史元培 審判官 崔光斗 審判官 陳書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陸 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