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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王武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雲南
籍貫(縣、市)
瀾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四總隊、廿大隊、三中隊、上士作戰士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59)審字第003號
公訴人
戴顯志
辯護人
王惠然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質彬
(審判長)、
陸明哲
(審判官)、
孟舒存
(審判官)
書記官
李玉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審字第003號
公訴人
戴顯志
辯護人
王惠然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質彬
、
陸明哲
、
孟舒存
書記官
李玉之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3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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