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聰耿字第908號
原始職業
基隆美琪酒吧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三十年秋,接受朱毛匪幫派遣,任江蘇省贛榆縣第五區武衛鄉副鄉長月餘。出席該鄉徵粮會議二次、工作團會議一次。三十一年初,脫離匪副鄉長職務,任汪偽和平建國軍第七十一旅第一團連長。迄抗日勝利,經國軍於三十五年冬收編時遣散。四十三年春冒充胡乃傑胞弟之關係,請准入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