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贛榆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聰耿字第908號
原始職業
基隆美琪酒吧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三十年秋,接受朱毛匪幫派遣,任江蘇省贛榆縣第五區武衛鄉副鄉長月餘。出席該鄉徵粮會議二次、工作團會議一次。三十一年初,脫離匪副鄉長職務,任汪偽和平建國軍第七十一旅第一團連長。迄抗日勝利,經國軍於三十五年冬收編時遣散。四十三年春冒充胡乃傑胞弟之關係,請准入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2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