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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534號
原始職業
房地產介紹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建雄……在該監第四舍呼喊毛澤東萬歲台灣人民共和國之反動文字涉有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雖監所非公共場所……核與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構成要件不合然其思想傾匪審酌情節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聲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邱建雄因詐欺等案在高雄監獄執行時違犯監規被處罰禁閉于四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中午在該監第四舍呼喊毛澤東萬歲同月間復在該監第一工場廁所門上以玻璃片書寫毛澤東萬歲及台灣人民共和國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7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1,警審聲,0035 【裁判日期】510717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邱建雄、趙漢章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1)警審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邱建雄 男 年二十一歲 高雄市人 住高雄市 業房地產介紹所 在押     趙漢章 男 年三十七歲 山東蓬萊人 業無 在押 右聲人因被告等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邱建雄、趙漢章各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建雄因詐欺等案在高雄監獄執行時,違犯監規被處罰禁閉,于四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中午,在該監第四舍呼喊「毛澤東萬歲」,同月間,復在該監第一工場廁所門上以玻璃片書寫「毛澤東萬歲」(因歲字不會寫誤寫為「藏」字),及「台灣人民共和國」等反動文字,係根據被告之迭次供認,有訊問筆錄及高雄監獄五十一年五月十日高監密字第一三八八號函附卷可稽,被告趙漢章于四十八年元月間,因案羈押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看守所時,曾向共同被告邱建雄發表「大陸上匪的人民公社很好,吃得飽,穿得暖,一切都是公家供給,小孩設有托兒所,管理人民生活都是集體化,他們政治比較好,實行民主政治」等荒謬言論,係依據共同被告邱建雄于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及本部偵查中之指陳。並以該監所非公共場或公衆晶出入之場所,被告邱建雄、趙漢章所為上開荒謬言論及書寫反動文字,尚非對不特定多數人所為,惟其思想傾匪,認有感化矯正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合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聶開國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七 月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