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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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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荊門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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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3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共匪對抗作戰,因戰事失利,被匪軍俘擄。被告全家被匪監禁,日間由匪幹押出勞動改造,夜間則由匪幹訓話讀報,及檢討會等思想訓練。後被告逃至沙洋,後逃至香港,原擬投奔同鄉,因不明住址,生活無依,返沙洋訪其故舊,再逃至香港,至四十年間申請入境來台,抵台後未將其在大陸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等經過情形,向政府表白登記。被告逃至香港,又何至因不明友人住址,而折返匪區,重入鐵幕,殊滋疑竇,且被告作戰被俘,曾受共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時經九月,始逃離匪區,迄未向政府登記,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匪軍作戰,因戰事失利被匪軍俘擄。被告全家被匪監禁,日間押出勞動改造,晚間由匪幹予以訓話、讀報、檢討會等思想訓練。後被告逃至沙洋,後抵香港,擬投奔親友,因不明地址,生活無依,回沙洋詢得詳址後,再度至香港,至四十年間聲請來台,抵台後未將被俘,受匪訓練及勞動改造等情形,向政府表白登記。被告逃至香港後,又折返匪竊據地區沙洋用意何在,已滋疑竇,且作戰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思想染有毒害,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被匪俘獲後,曾經接受匪幫訓話、讀報、開檢討會等思想訓練,於逃抵香港後又曾折返匪區,來台後明知應依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辦理登記辦法辦理登記,而故不登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被匪俘獲後,曾經接受匪幫訓話、讀報、開檢討會等思想訓練,於逃抵香港後又曾折返匪區,來台後明知應依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辦理登記辦法辦理登記,而故不登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被匪俘獲後,曾經接受匪幫訓話、讀報、開檢討會等思想訓練,於逃抵香港後又曾折返匪區,來台後明知應依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辦理登記辦法辦理登記,而故不登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周子方(審判長)、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4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0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