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73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共匪對抗作戰,因戰事失利,被匪軍俘擄。被告全家被匪監禁,日間由匪幹押出勞動改造,夜間則由匪幹訓話讀報,及檢討會等思想訓練。後被告逃至沙洋,後逃至香港,原擬投奔同鄉,因不明住址,生活無依,返沙洋訪其故舊,再逃至香港,至四十年間申請入境來台,抵台後未將其在大陸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等經過情形,向政府表白登記。被告逃至香港,又何至因不明友人住址,而折返匪區,重入鐵幕,殊滋疑竇,且被告作戰被俘,曾受共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時經九月,始逃離匪區,迄未向政府登記,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匪軍作戰,因戰事失利被匪軍俘擄。被告全家被匪監禁,日間押出勞動改造,晚間由匪幹予以訓話、讀報、檢討會等思想訓練。後被告逃至沙洋,後抵香港,擬投奔親友,因不明地址,生活無依,回沙洋詢得詳址後,再度至香港,至四十年間聲請來台,抵台後未將被俘,受匪訓練及勞動改造等情形,向政府表白登記。被告逃至香港後,又折返匪竊據地區沙洋用意何在,已滋疑竇,且作戰被俘,受匪思想訓練及勞動改造,思想染有毒害,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被匪俘獲後,曾經接受匪幫訓話、讀報、開檢討會等思想訓練,於逃抵香港後又曾折返匪區,來台後明知應依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辦理登記辦法辦理登記,而故不登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抗浚字第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被匪俘獲後,曾經接受匪幫訓話、讀報、開檢討會等思想訓練,於逃抵香港後又曾折返匪區,來台後明知應依前在大陸被迫附匪份子辦理登記辦法辦理登記,而故不登記(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