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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鍾南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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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鍾南發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林敏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29日
第3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林敏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沙輝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19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林敏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0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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