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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0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