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14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澤裕彭溢中閘壽山陳曉嵐程德馨黃正榮等對於參加匪幫於卅九年春在海南島海口時曾共同商議將平遠輪開往香港附匪四十年間先後集議買槍企圖待機將平遠輪駛附匪並曾收集情報寄香港張孟炎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38條1項1款)、刑法(186條)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