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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密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五十八師師部連上士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判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正寬(審判長)、黃堯昌(審判官)、孫智仁(審判官)
書記官
徐殿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八日晚,在金門南雄文康中心營城門側兩旁及八二三砲戰紀念塔,塗畫鐮刀斧頭各一幅。迄同月八日十九時四十分許,復在該部前駐南雄時通信營廁所外側未乾之水泥洗手池中,塗畫鐮刀斧頭時,為該部通信營有線電連上士班長鍾學清發覺,當場捕獲。(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紹禹(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判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殿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6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