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116號
原始職業
國家安全局上校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共產匪黨及匪之部隊,歷任偽戰,充任匪偽重要幹部,復率匪兵歷次對國軍作戰及進犯金門,并滲入軍中伺機活動,尚於國軍歷年辦理自覺表白中均隱瞞其身分與匪取聯,並將服務單位編組及任務轉報共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陳財能(審判長)、王忠詠(審判官)、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吳三龍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高度庠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高度庠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而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加入匪之部隊,為匪工作,歷任匪偽重要幹部,率匪軍歷次對國軍作戰及進犯金門,失敗後乘機潛伏國軍伺機而動,與匪取聯,並將服務單位編組及任務轉報共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總秘室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犯本名陳麗華於二十七年初在廣東梅縣參加匪黨二十八年更名陳利華加入匪新四軍至卅八年任匪軍八十五師二五三團政委率匪軍攻打犯金門時兵敗冒充國軍逃兵改名陳開中滲入國軍伺機發展;在馬祖服務期間考取陸軍官校廿四期畢業後歷任軍職但於國軍歷次辦理自覺表白時均隱瞞其匪黨員身分五十八年復利用知其匪幹身分之同鄉陳瑞粦赴港之便囑代向共匪取聯並將服務單位編組及任務轉報與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總統府秘書長)、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張祖詒(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總秘室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台統(二)志字第0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高度庠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庠字第35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長志(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吳三龍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1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