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總秘室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犯本名陳麗華於二十七年初在廣東梅縣參加匪黨二十八年更名陳利華加入匪新四軍至卅八年任匪軍八十五師二五三團政委率匪軍攻打犯金門時兵敗冒充國軍逃兵改名陳開中滲入國軍伺機發展;在馬祖服務期間考取陸軍官校廿四期畢業後歷任軍職但於國軍歷次辦理自覺表白時均隱瞞其匪黨員身分五十八年復利用知其匪幹身分之同鄉陳瑞粦赴港之便囑代向共匪取聯並將服務單位編組及任務轉報與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7日